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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提供商拥有质疑的资格吗

点击数:1275 发布时间:2025-06-06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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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提供商拥有质疑的资格吗

基本案情

投诉人A公司参与某单位组织的燃煤采购项目,该项目预算价为400万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公司被推荐为中标人,中标价为326万元。公示过程中,该公司发现自己价格时运距算错,本钱价远高于价格。在检查我们的投标文件时,发现自己提供的煤质检验报告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为4760kcal/kg”,不满足招标文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5000kcal/kg”“★”号参数需要,应当在符合审察中断定为无效投标文件。于是A公司以评审专家不专业、不负责,在评审过程中没发现问题为由,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需要推翻中标结果,重新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诉人A公司对于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的质疑函,以A公司自己权益没遭到损害不予受理。于是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问题引出

中标(成交)提供商拥有质疑的资格吗?

案情剖析

本案例《招标文件》需要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为“★”号需要,其技术参数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5000kcal/kg,带“★”的参数需要为实质性需要,需提供截至开标时间近三个月内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煤炭水平测试(检验)报告全文复印件。财政部门经调查,该提供商技术参数和测试报告,其提供的煤质检验报告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4760kcal/kg”,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需要,应按无效投标处置。此项目评标委员会没认真评审,代理机构没认真复核,存在符合性审察错误。

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提供商,觉得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遭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出质疑、投诉,这是法律赋予提供商的权利。中标(成交)提供商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提供商,拥有可以依法提出质疑投诉的主体资格。中标(成交)提供商质疑投诉,多涉及符合性审察,如价格存在算术错误时,评审委员会未履行澄清程序,没有进行算术修正,会干扰合同签订、履行。在这样的情况下,该提供商尽管获得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但采购过程也会使自己权益遭到损害。

但也有专家觉得,提供商提出质疑的首要条件是“权益受损”,即采购文件、过程或结果使其权益遭到损害,中标(成交)提供商已经中标(成交),其权益没遭到损害,不拥有质疑投诉资格。
2025年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687号政府采购处置结果,驳回了一家提供商的投诉,该提供商在质疑环节质疑的对象是自己,说其投标文件不响应实质需要。财政部认定,投诉人倡导我们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需要,该事情并不涉及对投诉人自己权益的损害,不拥有针对该事情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

在处置本案时,财政部门结合687号案例觉得,质疑、投诉的目的是维护自己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本案例A提供商已获得中标资格,采购过程不致使或没办法致使A提供商权益受损,A提供商倡导我们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需要,该事情并不涉及对A提供商自己权益的损害,因此不拥有质疑资格。A提供商是想通过投诉,认定评标委员会没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采购过程违法,以达到其目的。于是财政部门作出投诉人不拥有针对该事情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驳回投诉,同时作出责令代理机构启动重新复核项目的决定。

引申考虑

一是合理用质疑权利。质疑作为一种救济方法,有益于提供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推进解决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但,在实质操作中,有的提供商无论是采购公告发布,还是标书获得、采购结果公示,假如不满足我们的意愿,就“逢采必疑”,笔者觉得应合理用质疑权利,禁止通过质疑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以外的“目的”。

二是严格小心评审。打造采购评审全程记录留痕机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评审阶段向评审专家提供评审底稿,需要评审专家对提供商的打分状况进行详细记录和签字,或者将评分表嵌入采购平台,形成可追溯的评审打分记录,提升评审专家打分的审慎性。严格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审每一份投标文件,禁止评审职员脱离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得分条件和投标响应内容,主观臆断地随便评分。

三是认真复核结果。评审结果大全完成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完成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应认真组织评审复核。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安排两名业务职员组织开评标阶段工作,即一名业务职员主要组织开评标阶段的程序性工作,另一名业务职员对评审专家的打分状况进行复核。要复核符合性认定错误,分值大全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同、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对于提供商异常底价认定为投标无效的状况,可以需要评审专家进行充分说明,以降低评审错误的状况发生。

法律链接

《中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提供商觉得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我们的权益遭到损害的,可以在了解或者应知其权益遭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五条 质疑提供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回话不认可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回话的,可以在回话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方法》

第十条 提供商觉得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我们的权益遭到损害的,可以在了解或者应知其权益遭到损害之日起7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情缺少事实依据,投诉事情不成立;

……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贾先勇 王锐 曹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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