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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全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大大全

点击数:2711 发布时间:2025-09-08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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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全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大大全

日前,记者发现,广东、河北财政厅相继拟定印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管理方法的公告》、《河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推行方法》,都提到优化劳务报酬标准。

其中,《关于印发广东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管理方法的公告》内容指出:将“评标时间2小时以内的,按每个人每次400元支付”提升至“评标时间3小时以内的,按每个人每次600元支付”;
3|8小时,由每小时100元提升至120元;
超越8小时的,由每小时150元提升至200元。同时,鉴于国家进步改革委正大力推行互联网远程异地评标,不倡导异地评标,不倡导专家自开车前往参加异地评标,对其他补助基本保持原标准不变。

《河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推行方法》内容指出:2025年版文件中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下限为评审时间2小时以内300元,修订为评审时间4小时以内500元,旨在促进评审专家提升评审效率。同时,小幅提升误工费标准,由原来的100元提升到200元。

记者随后搜集了全国各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以供大伙参考!

01北京

《北京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方法(征求建议稿)》(2025年3月发出征求建议,暂未颁布 )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根据实质评审时间为标准计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天天四个小时及以下的,报酬600元;
四小时之后,每增加一小时,增加报酬100元,不足一小时根据一小时计算;
全天报酬最高低于1200元。


采购人代表、监察审计职员不可以收取劳务报酬。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址后,因回避关系、通过资格性审察不足三家、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己缘由的状况,不可以拓展评审工作的,根据每个人200元标准支付成本。


02山西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元/人;


(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单日800元/人封顶;


(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需要作废标处置的政府采购项目2小时以内300元/人,2小时以上400元/人封顶;
对于未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置的政府采购项目,100元/人;


(四)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升一倍发放。

03吉林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3小时以内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


(二)评审工作需延长的,每延长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半小时的,增加50元;
超越半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三)评审专家对质疑、投诉项目进行复核,或对采购需要进行论证等发生的劳务报酬,参照本标准实行。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税收法律法规实行。


(四)评审专家到评审现场,发现应回避等状况而未参加评审的,支付交通费100元。

04黑龙江

黑龙江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推行方法的公告》(黑财规审〔2025〕3号)

评审劳务费(税前金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专家工作半天(4小时以内,含4个小时)发300元;
(二)专家工作一天发500元(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含8小时);
(三)如遇特殊状况,在工作时间内不可以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天天最高限额为1000元;
(四)评审组长评审劳务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
(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时需专家对其商务及技术条约提出论证建议发300元;
(六)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专家不来复查的,评审费减半发放。如质疑无效,原评审成本正常发放,复查成本按半天200元,全天按300元发放;
如质疑成立,界定责任,是原评审专家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状况的,不予发放评审、复查费;
不是上述状况的,评审费正常发放,复查费不予发放;
(七)对于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评审的,迟到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取50元劳务报酬;
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取100元劳务报酬;
迟到1小时以上的,视为自动舍弃本次评审资格。

05上海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调整为500元/半天/人,800元/天/人。

06江苏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角逐性谈判、角逐性磋商项目:半天500元/人,超越半天的,每超越1小时增加100元/人。


(二)单一来源、询价,与论证、复审、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越2小时的,每超越1小时增加100元/人。


(三)开标后项目没有进行评审的,200元/人;
项目评审后暂停程序的,按实质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实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考虑增加交通费、住宿费等。

07浙江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角逐性谈判、角逐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半天(3小时)500元/人,超越半天的,每超越1小时增加100元/人。天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低于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越8小时的,每超越1小时增加200元/人。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越2小时的,每超越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低于1000元。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没有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缘由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
项目评审后暂停程序的,按实质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实行。


(四)邀请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实行的差旅费管理方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成本。

08福建

(一)评审专家工作时间3小时以内的,支付劳务报酬300元/人次;
3小时以上每小时增加100元/人次;
超出时间不足30分钟的,支付劳务报酬50元;
超出时间30分钟以上不足1小时的,根据1小时计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科学安排采购项目评审,原则上评审专家天天工作时间低于8小时。


(二)评审活动开始后,因资格审察不足3家、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点等缘由致使废标或评审停止,评审专家工作时间不足2小时的,支付劳务报酬200元/人次。

09山东

1、劳务报酬
1.1 适用情形:①正常评审项目;
②进入评审环节后暂停的项目。
1.2 金额:评审时间不满3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
评审时间超越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正常状况下1天最高低于1000元/人。
1.3 备注:增加时间超越30分钟、不足1个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不足30分钟的,按50元/人计算。因项目评审需要,连续评审时间超越10小时或者2天以上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2、误工补偿
2.1 适用情形:①未进入评审环节即暂停或者终止的项目;
②专家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项目。
2.2 金额:给予到场评审专家200元补偿。
2.3 备注:未经评审采购活动即暂停或者终止。


3、差旅费
3.1 适用情形:①住宿费;
②城市间交通费。
3.2 金额:参照采购人实行的差旅费管理方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3.3 备注:当地评审不报销住宿费(因项目连续多日封闭评审而产生的住宿费除外)和交通费。

10湖北

(一)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低于2小时的,劳务报酬3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1000元。


(二)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市、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低于2小时的,劳务报酬200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800元。市县级也可参照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实行。


(三)评审专家根据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公告或采购人公告需要到达评审地址,非评审专家自己缘由,评审活动不可以正常进行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的误工费,误工费在评审劳务报酬中列支。

11湖南

1、同城评审
1、评审费
正常评审项目及进入评审环节后终止的,评审时间低于3小时(含)的,400元/人,超越3个小时的,不足0.5小时的按0.5小时计算,增加50元/人;
超越0.5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1小时增加100元/人。各市州县可依据当地实质,以本标准为上限,适合进行调整。
2、误工补贴
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规范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200元/人。


2、异地评审
1、评审费
1.1 本省异地评审,正常评审项目及进入评审环节后终止的,300|600元/人、半天,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1.2 聘请外省专家,正常评审项目及进入评审环节后终止的,副高级500|800元/人、半天;
正高级1000|1500元/人、半天;
院士、全国著名专家2000元/人、半天,具体金额双方协商确定。
2、误工补贴
2.1 本省异地评审,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规范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200|300元/人。用人依据实质状况确定。
2.2 聘请外省专家,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后,因回避规范或尚未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的,500元/人。
3、差旅费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采购人实行的差旅费管理方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有效凭证报销或协商包干。

12辽宁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2小时以内300元/人,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天天最高低于800元/人;

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没有进行评审或因回避等缘由未参与评审的100元/人;

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暂停评审的,按实质评审时间计算;

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报酬100元/人。

各级财政部门可依据当地经济进步水平适合调整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评审专家在省内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质发生的成本,可参照采购人实行的差旅费管理方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技术条件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辽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难以满足需要的首要条件下,可以聘请省外专家参加评审,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评审劳务报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评审专家没有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能获得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别的人员不能获得评审劳务报酬。

13广西

(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4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越1小时增加100元。超越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根据1小时计算;
超越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法很难在自治区财政厅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确定适合的评审专家,需要从广西地区外选定相应专业范围的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 4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800元(含市内交通费),每超越1小时增加100元。超越时间30分钟以上不满1小时的,根据1小时计算;
超越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50元。


评审专家已经到达评审现场,但采购项目没有进行评审即宣布采购活动终止或者由于其他缘由评审需要改期进行的,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不高于200元(含市内交通费)的误工补助。


(三)到达评审现场因存在回避关系未参加评审的评审专家,每位评审专家支付交通费50元。


(四)评审委员会组长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14重庆

(一)评审时间≤4小时的,劳务报酬按500元计;


(二)4小时<评审时间≤6小时,劳务报酬按600元计;


(三)6小时<评审时间≤8小时,劳务报酬按700元计。
其中:
1、评审时间原则上每个人天天低于8小时,特殊状况下可以延期,延期时间段在700元基础上每增加一小时加100元,最高低于1000元。
2、评审专家已到达评审地址后,非评审专家自己缘由不可以拓展评审工作,劳务报酬按200元计。
3、评审开始后,经资格审察不足3家即宣布废标或评审终止,且时间在二小时以内的,劳务报酬按300元计。
4、项目废止或评审终止后需要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的,劳务报酬参照正常评审标准发放。
5、评审专家参加评审的基本交通成本已经含在评审劳务报酬里面。

15四川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

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加80元;

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少于1小时的,根据1小时计算。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在评审劳务报酬总额上另增加100元的劳务费。

评审开始后1小时以内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
评审时间超越1小时以上停止评审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一律为400元。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非评审专家缘由致使项目不可以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偿,根据每次每个人200元标准支付。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采购项目不可以按规定时间拓展评审的,应当给予评审专家误工补偿,根据每个人每小时50元标准支付,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评审专家迟到30分钟以内的,可以扣减评审费150元;
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可以取消其参与此项目的评审资格,不予支付评审费和误工补偿。

16贵州

(一)评标评审时间在3小时内的(含3小时),省内专家按400元/人/次计发,其中跨市(州)、县行政地区进行异地评标评审按500元/人/次计发。超越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100元/人/次。

(二)工作日18:00|22:00评标评审的,每增加1小时加计200元/人/次,22:00|24:00每增加1小时加计250元/人/次,24:00|08:00每增加1小时加计300元/人/次。

(三)担任评标评审小组组长加计100元/人/次。

17云南

(一)专家评审费。评审时间在半天(或4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次的基数支付;
超越半天(或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规范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二)误工补贴。因故延期评审的项目,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准时公告已抽取评审专家,致使专家已经或马上到达评审现场的;
或者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
或者项目评审结束后,需原评审专家进行重新评审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已到评审现场的专家支付不高于150元的误工补贴(含市内交通费)。


(三)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质发生的成本,可参照采购人实行的差旅费管理方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凭据报销。


(四)评审专家未按公告时间到达评审现场,迟到半小时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减评审劳务报酬100元。迟到1小时以上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取消该专家本次评审资格,并补充抽取评审专家。

18西藏

(一)区内专家评审费计发标准:


1.预算金额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以下的,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角逐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个人次400 元标准发放;
角逐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个人次 350 元标 准发放。


2.预算金额 50|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的,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角逐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个人次 500 元标准 发放;
角逐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个人次 400 元标准发放。


3.预算金额 300|800 万元(不含 800 万元)的,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角逐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个人次 600 元标准 发放;
角逐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个人次 450 元标准发放。


4.预算金额 800 万元(含 800 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角逐性磋商采购项目,按每个人次 700 元标准发放;
角逐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按每个人次 500 元标 准发放。


5.评标时间在 2 小时以内的,按以上标准发放评审专家 劳务报酬。评标时间在 2 小时以上的,每超越 1 小时增加 100 元;
超越 30 分钟但不满 1 小时的,按 1 小时计算;
超越时 间不满 30 分钟的,增加 50 元。


6.同一专家参加多个标段的评标时,第一标段按以上标 准发放劳务报酬,其余标段按以上标准减半发放。


(二)聘请区外专家,劳务报酬按以上标准 2 倍发放。

19陕西

评审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400元/人次的基数支付;

超越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50元/半小时的规范支付,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每个人天天最高低于800元。

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址后,因非评审专家自己缘由(如回避、项目延期或取消、专家多出等)不可以拓展评审工作的,根据每个人100元标准支付。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质发生的成本,可参照公职职员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

20甘肃

甘肃财政厅印发《甘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推行细节》,自2025年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人支付;

4小时以上,每满1小时增加100元/人(超越0.5小时按1小时计算);
评审时间延续至次日及未来的,按每小时100元/人支付(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二)担任评审组长的评审专家,增发100元。

(三)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废标、项目终止的,按200元/人支付。 (四)评审专家未按时参加评审的,迟到30分钟以内,扣除100元/人;
迟到30分钟至1小时,扣除200元/人;
迟到1小时以上,取消本次评审资格,重新补抽评审专家。

21青海

1.按评标时间每个人天天600元(8小时以内),半天300元(4小时以内)。

2.评审时间超越8小时,每超出一小时(指30分钟以上)的,每个人增加100元;
30分钟以内的,每个人增加50元。

3.评审专家到达评审地址后,非评审专家自己是什么原因暂停评审程序的,每个人发放100元补助。


4.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重复发放专家劳务报酬。

22宁夏

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在3小时以内(含3小时)的, 劳务报酬300元/每个人。

3小时以外,每超越1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评审时间原则上天天低于8小时,超越8小时的当天劳务报酬最高低于1000元;

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不能重复领取评审劳务费;
担任评审小组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评审劳务费。

(二)评审专家根据公告需要到达评审地址,非评审专家自己缘由,评审活动未能正常进行的,1小时以内(含1小时)按100元/每个人发放,超越1小时按200元/人发放;
项目评审后暂停程序的,按实质评审时间计算;
专家现场申请回避的按50/元每个人发放。

(三)评审专家没有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能获得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交通费,住宿费。

(四)交通费、住宿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括在评审劳务报酬中。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质发生的成本,可参照采购人实行的差旅费管理方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23新疆

(一) 工作地址或家庭住所在乌鲁木齐辖区内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按以下标准支付:


1.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角逐性谈判、角逐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法项目的论证、评审、复议,时间在4小时以内的,按每个人300元发放。


2.评审时间超越4小时的,每超越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每个人增加100元。但每个人天天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应超越600元。


3.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因特殊缘由导致专家人数超出评审工作需要与宣布废标尚没有进行评审的,按每个人100元发放交通补助。


(二)邀请外地专家至乌鲁木齐进行评审的,按一下标准发放:


1.评审劳务报酬按8小时以内每个人600元发放。每超越1小时(含半小时以上)的每个人增加100元。但每个人天天最多低于800元。


2.聘请外地专家的往返差旅费进行实报实销。


3.外地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须回避或开标后即宣布废标尚没有进行评审的,按每个人500元发放。


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元。


特殊采购项目需要提升评审劳务报酬标按时,应进行详细说明。确因项目需要,经批准评标专家到外地考察项目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另根据每个人天天200元的规范给予补助。

来源|河北财政厅、广东财政厅、审计之家、学习强审、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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